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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发表时间: 2014-01-21 15:01:00

作者: 浙江众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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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度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社会发展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73号),现就2013年度我市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以下简称2013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过渡性调节金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3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甬政发〔2007〕14号、甬人社发〔2011〕65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3年度,基准调节金为180元,调节系数为3。
  (二)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基准调节金按上述标准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 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
  2013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2013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2012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2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如统筹地2013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2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2年度统筹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2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统筹地2012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2012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2013年度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月养老保险待遇低于统筹地2012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统筹地2012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5%予以补足。
  2012年市级统筹区域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010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主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工作的平稳有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2日
2013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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