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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信“思享汇”之劳动法律法规要点解读实务沙龙

发表时间: 2014-04-01 10:04:00

作者: 浙江众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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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27日,秉承着感恩与回馈及为众信友人搭建一个人力资源共享平台的宗旨,众信公司2014年度第三期“思享汇”沙龙活动已圆满结束,此次活动由各企业HR高管参加,并请宁波市律协宁波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王晓华律师担任此次“思享汇”沙龙活动的特邀嘉宾。


 

正在认真聆听案例分享的HR高管们
  
 

        法律法规要点解读案例分享之一:
  某公司招聘财务总监,孙某应聘,孙某的个人简历描述其获得北大 MBA 并且有多家大公司财务总监的经历,公司未对孙某的学历证书和工作经历仔细的核对就录用了孙某。试用两个月后发现孙某的工作能力有问题,委托调查公司核实发现孙某学历和工作经历都属伪造,于是将孙某辞退。孙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公司由于招聘时未要求孙某签字确认简历内容,以至在仲裁时拿不出有效证据,最终不得不赔偿孙某一个月工资了事。
  此案例重点强调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务必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简历内容。
   
     法律法规要点解读分享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皆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政府规定不得雇用者;
       法律法规要点解读分享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皆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政府规定不得雇用者;
   (2)经公司指定医院实施身体检查不合格;
   (3)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4)有欺骗,隐瞒行为者;
   (5)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6)无法提供甲方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7)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
   (8)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甲方在限制范围之内;
   (9)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10)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或不按甲方制定的劳动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同;
   (11)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1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13)通缉在案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4)在试用期内乙方因病致使工作无法进行。

 

活动结束后“流连忘返”的HR高管们

 

       特邀嘉宾:宁波市律协宁波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王晓华律师,特别在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及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具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期“思享汇”沙龙活动即将举行,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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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188号埃美柯大厦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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